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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损害责任☀☀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的复习点!

  一、物件损害责任的概念。物件损害责任,是指物件管领人因其物件造成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因为“物件等同于人的手臂的延长”,所以,物件致人损害等同于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物件损害责任

  

  二、物件损害责任的承担。物件损害责任的承担有以下八种类型。

  

  1.建筑物及其搁置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仼。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是因为受害人几乎无法证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存在过错。

  

  2.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从建筑物中抛物或者从建筑物上坠物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已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此处的“建筑物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时,建筑物的各个使用人之间并非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分别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5.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致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6.林木折断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想免责,需要自己举证证明没有过错存在。

  

  7.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地下设施致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