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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责任☀☀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的复习点!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一般都存在责任限额。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高度危险责任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其一,行为人从事了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高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高度危险作业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作业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二是即使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也无法避免损害。

  

  其二,须有损害后果。即损害了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

  

  其三,行为人从事的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促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提高责任心和不断改进技术安全措施,以保障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高度危险责任的承担有七种类型。

  

  1.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据此,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致人伤害适用无过错责任。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要想免责,需要自己举证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2.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据此,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要想免责,需要自己举证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据此,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要想免责,需要自己举证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4.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侵杈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据此,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经营者要想免责,需要自己举证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所有人有过错”,是指所有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的管理人,或者未如实告知高度危险物的性质、危害、应急措施等有关情况。如果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非法占有,是指明知自己无权占有,而通过盗窃、抢劫非法手段将他人物品据为己有。按照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原理,一般由实际控制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应当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且为加重其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7.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受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