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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的复习点!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环境污染责任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污染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其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其一,须有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非仅以排污行为超过了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来衡量。即使排污符合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仍构成污染环境行为,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其二,须有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

  

  其三,须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即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而是由行为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如果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之所以做出这种规定,是由于污染环境会严重威胁社会大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果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势必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有以下两种类型。

  

  1.数个污染者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2.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的承担。第三人过错,是指污染者与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此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