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声明: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使患者受到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其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医疗行为。医疗侵权行为发生在医务人员以医疗机构名义从事的医疗活动中。因此,医务人员是行为主体,医疗机构是责任主体。
其二,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损害。在医疗活动中遭受一定的损害,是医疗行为不可避免的。但这种损害必须是正常医疗行为导致的合理损害。如果超出了合理范围,则即构成非正常的损害。
其三,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根据《侵权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其四,须医疗行为与患者非正常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有以下五种类型。
1.违反说明和征得同意义务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1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第2款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产品侵权的责任。医疗产品侵权,是指因药品、医疗设备存在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侵杈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4.违反诊疗规范诊疗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泄露患者隐私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医疗损害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对医疗损害责任都适用。但鉴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除一般免责事由外,医疗损害责任还有一些特殊的免责事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