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这种侵权行为做了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其一,产品存在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根据该法第四十条规定,下列情况也属于缺陷范围: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其二,须有损害后果,即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
其三,须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产品责任的承担。
1.产品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受害人如果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遭受损害的,可以选择生产者,也可以选择销售者请求赔偿。承担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在彼此之间进行追偿。如果是产品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追偿。
2.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书认为,生产者的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的产品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产品责任的形式。其一,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其二,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其三,警示、召回。《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四,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