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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的复习点!

  一、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

  

  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数人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根据承担责任的方式,数人侵权行为可以分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侵权行为和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人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数人侵权行为包括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下面仅探讨前三种数人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其一,行为人为二人以上。这里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二,行为具有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侵权人,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各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其三,具有共同过错。传统民法学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以共同的过错为必要,这种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和过失的混合。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是数个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此即所谓意思共同说。

  

  其四,损害后果具有单一性。数个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2.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1.教唆行为。教唆行为,是指通过开导、说服、怂恿、利诱、刺激等方法使被教唆者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的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要件如下。

  

  其一,教唆者实施了教唆行为,被教唆者按教唆內容实施了加害行为,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其二,教唆者与被教唆者须有共同过错。包括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主观上都是故意,教唆者是故意、被教唆者是过失以及教唆者与被教唆者都是过失。

  

  其三,教唆者与被教唆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被教唆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教唆者单独承担责任,但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帮助行为。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或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者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帮助行为与被帮助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要件如下。

  

  其一,帮助者实施了帮助行为,被帮助者实施了加害行为。

  

  其二,帮助者与被帮助者须有共同过错。

  

  其三,帮助者与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被帮助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但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教唆、帮助行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教唆、帮助行为的责任应视被教唆者、被帮助者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分别对待。

  

  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杈行为的,由教唆者、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被教唆、被帮助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

  

  1.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其一,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其二,每个人都单独实施了危险行为。所谓危险行为,是指可能引发损害后果的行为。二个以上的主体都单独实施了可能引发损害后果的行为,彼此行为之间无关联或者结合关系。

  

  其三,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

  

  其四,不能确定是哪个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在因果关系方面,也许只有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也许是多人的行为都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究竟如何,无法确定。如果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则属于单独侵权行为,由侵权人单独承担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