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声明: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就已经受到有效合同的约束,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一、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的。合同义务又称为合同债务。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无债务则无责任,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后果。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债务在性质上便转化为一种强制履行的责任。
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仅发生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来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包含以下几层含义。①违反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负责,不能将违约责任推卸给他人。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债务人仍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而不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负违约责任。③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国家或者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违约责任当然具有强制性。但与其他民事责任相比,它具有更高程度的任意性,即法律允许当事人事先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再如,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约定免责条款来限制和免除其违约责任。当然,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度,否则将是无效的。
四、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就违约责任性质而言,违约责任作为合同债务的转化形式,与合同债务在经济利益方面具有同一性,违约责任固然是一种财产责任:就违约责任形式而言,《合同法》第七章规定的诸种违约责任形式,如实际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定金等,都可以用财产、金钱来进行计算,违约责任当然属于财产责任范畴。
五、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弥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从根本上说是民法的平等、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商品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在一方违约使合同关系遭到破坏,当事人利益失去平衡时,法律通过违约责任的方式要求违约方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给予充分的补偿,从而使双方的利益状况达到平衡。
当然,强调违约责任的补偿性、并不否认在特定情况下违约责任也具有惩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