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声明: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无论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各种不同违约责任形式的责任构成要件是不同的,如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与违约金责任构成要件就不完全相同。
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仅包括两个,即存在违约行为和不存在免责情形。以下分别述之。
一、存在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在学理上,违约行为也称为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实践中,违约行为表现为多种多样。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以履行期限是否届满为标准,可以将这些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形态。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类型。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实际违约主要包括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等几种类型。
A.不能履行。不能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能力,为不能履行;在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中,该特定物灭失,为不能履行。
B.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
C.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迟延履行不同于拒绝履行。在迟延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已经做出了履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规定。而在拒绝履行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不仅没有做出履行,还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可见拒绝履行是一种公然的违约。
D.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又称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以及其运输方法、包装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二、不存在法定的免责条件与约定的免责条款。《合同法》虽然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在任何情况下均须对其违约行为负责。在法律规定有免责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在当事人以约定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情况下,也可能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只承担一部分违约责任。反之,在既不存在免责条件也不存在免责条款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就须承担违约责任了。
1.免责条件。所谓免责条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债权人的过错等。其中,不可抗力是普遍使用的免责条件,其他则仅适用于个别场合。
A.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B.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债权人的过错。因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多有明文规定,如《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赂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赂偿责任。
2.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民法实行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放弃民事权利,免除他人的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免责条款,只要具有兔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纵有违约行为,也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免责条款的内容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当事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