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声明: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因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资任”据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
其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其二,须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兔受损害的注意义务。合理限度范围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义务人所管理的公共场所和组织的群众性活动的性质,由法官就个案加以判断。
其三,须有损害后果,即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四,须违反安全保障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有两种类型。
1.安全保障义务人自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1款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因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安全保障义务就其性质而言属于注意义务,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即应认定过错的存在。
2.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此种情况是指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受害人在安全保障义务人所管理的公共场所或者组织的群众性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此时,应当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