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声明: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是指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一般认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可以分为两大类: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
一、正当理由
1.依法执行公务。依法执行公务,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如公安机关依法限制罪犯人身自由的行为,尽管在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自由,但是不承担侵权责任。
执行公务获得免责正当性的关键是依法。因此,因依法执行公务而免责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有合法根据。
第二,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有合法程序
第三,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必须为执行公务所必需。即只有给他人造成损害,才能完成公务行为。
2.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是指在不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前明确作出的容许他人侵害其权利、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作为免责事由,受害人的同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第二,受害人的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第三,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的表示不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第四,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后果发生前作出。如果受害人在损害后果发生后表示自愿承担该损害后果,应当视为受害人对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事后免除。
二、外来原因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和社会现象如战争等。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是各国立法通行的免责事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原则上侵权责任皆可因不可抗力而免除,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下,不可抗力是不能作为免责事由的,即原则上都免,例外不免。如《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这条规定的免责事由中就不包括不可抗力。
2.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也称为意外事故,是指通常情况下无法预见的小概率事件。为了预防和避免意外事件,需要太多的成本,因此,意外事件可以作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关系在于,二者都是通常情况下无法预见的事件。但是,不可抗力通常是无法克服的自然灾难或者重大社会事件;而意外事件如果提前有所预见,则可以避免或者克服。此外,意外事件往往用来衡量过错的存在,因此一般只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下的侵权责任;而不可抗力则通常可以适用于各种归责原则下的侵权责任。
3.受害人过错。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受害人过错不是一律免除行为人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第一种情况,行为人对损害没有过错,受害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在此情况下,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行为人无过错,原本就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也就无所谓免责了。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人过错可能会使行为人责任得以免除或减轻。如《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在此情况下,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则只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责任。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如同第一种情况,受害人过错可能会使行为人责任得以免除或减轻。
4.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是指第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行为人和受害人以外的人都称为第三人。第三人过错的主要特点是主体上的特殊性,其过错形式没有区别,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亦即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