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声明: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一、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侵权人终止其正在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此种责任方式的主要作用在于能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扩大。
二、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指行为人排除因其行为而引起的妨碍他人权利正常行使的障碍。排除妨碍针对的是已经存在或者将来必然会出现的障碍。此种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对物权,尤其是对相邻权侵害的场合,如在他人窗前堆放物品,妨碍他人开窗通风,堆放人应当将物品搬走。
三、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因其行为或者其管理的物件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所造成的威胁。适用消除危险的责任方式,必须是危险存在,确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后果,而且损害尚未实际发生。如化工厂排放污染物,在还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之前,行为人就应承担此种责任。消除危险旨在防止损害的发生,提前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此种责任方式适用的范围比较广,只要有可能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不利后果的,都可以适用。
四、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财产移转给所有人或权利人。此种责任方式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场合。如甲的房屋被乙租用,租期届满后,乙不返还承租的房屋,只有占有人将所有物转移至所有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视为原物已经返还。这种情况就构成非法占有。返还财产适用的条件是原物依然存在。返还财产应当返还原物所生的孳息。返还财产在性质上是物的占有的转移,而不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只有行为人将占有财产移转至所有人控制之下,才能视为财产已经返还。
五、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此种责任方式广泛适用于财产受到侵害的场合。适用此种责任方式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可能性,即受损害的财产在客观上具有恢复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受损害的财产有恢复原状的必要。如果恢复原状对受害人已无必要,或者恢复原状不符合经济合理原则,那么无须再恢复原状,而应适用折价赔偿或者损害赔偿等责任方式。
六、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以其财产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原则上是受害人所受到的全部实际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但在某些侵权场合,也适用超过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如《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方式中适用范围最广、使用最普遍的责任方式,一切民事责任最终都可以转化为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原谅。赔礼道歉是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方式,但适用的范围很广。只要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都可责令行为人承担此种责任。赔礼道歉一般应当公开进行,否则不足以消除影响。但是否公开,由受害人选择。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其侵害后果所及范围内,消除对受害人不良的影响。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在其侵害后果所及范围内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方式。在适用中,消除影响适用的范围较宽,可适用于侵犯自然人或法人人格权的场合,也可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场合。恢复名誉则只适用于侵害名誉权的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