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声明: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事实上则本身,并不能决定责任的成立与否,它只是为责任的成立寻找根据和理由,要成立责任还须看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其他构成要件。但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反映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和立法政策倾向,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各方面。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逻辑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是构建整个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的关键,也是实现侵权责任法宗旨的关键。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须对自己有过错的致害行为负责的责任状态,即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其主观上有过错为原则。“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项规定表明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对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的肯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情况,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人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还有一种推定过错责任,指法律推定特定的加害行为人于行为之际具有过错,行为人因此须对其加害行为负责的责任形态。依此责任,在损害发生后,特定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律即推定其有过错,须对其致害行为负责。过错推定责任免除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而加害人须承担其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即使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存在过错为要件的责任形态。此责任形态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作为归责原则,而是不间行为人于行为之际是否有过错,均须对其致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是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也简化了司法审判的程序。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规定。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决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正是这一原则的立法表现。